法迈律师

0755-33592998

学术论著

学术论著

法迈律师

保密协议or竞业限制协议该签哪个?看了你就明白了!

文章来源:本站人气:1047发表时间:2021-09-26 14:18:52

【问题的提出】

大娃、二娃为深圳龙华某科技公司股东,翠花是该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同时,翠花与二娃是夫妻关系。由于该公司是创业初期的小型科技公司,掌握部分专利技术,创业初期大娃、二娃只知道一门心思创业,法律意识淡薄,想着慢慢运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再逐一解决,创业一年内没有出现什么大问题,但最近却出现了十分恼人的事,给公司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原来,大娃与二娃因公司经营出现矛盾,二娃带着翠花同时离职再创业,与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使大娃极为被动。一方面大娃觉得应当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却又不知从何入手,另一方面想采取措施防范此类风险,却又是一头雾水。

凭着社会经验和认知,百度检索以及有限的法律界朋友的点拨下,大娃了解到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竞业禁止这些法律概念,但百度中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说法以及有限法律界熟人朋友的免费咨询让他更加迷茫,大娃就想起了他朋友圈里似乎还有位看起来挺专业的律师,于是向我们求助。言归正传,下面我们讨论一下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图片

【第一话: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及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及流程、技术秘密、管理诀窍、设计图纸、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资料和信息。


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加以禁止。同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在第219条中对刑罚做了明确规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要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例如,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角度,力求达到全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图片


【第二话:保密义务与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指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随意泄露或者使用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否则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们应将此处的“可以”理解为保密义务是企业员工的法定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用。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泄密怎么办?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保密协议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履行保密义务而签订的保密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就保密费用、保密期限等问题自行约定,在实际生活中,保密协议的签订范围可以大于竞业限制,扩展至外部人员,比如商业合作中,要求接触到自身企业商业秘密的其他企业、个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将保密义务作为合同附加条款都是可行的。


图片


【第三话: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此条规定通常被称之为董事和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目的是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是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除公司法有以上规定外,《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刑法》对此均有类似规定,随着西方国家首次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劳动法领域,将竞业禁止的范围扩大到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不同劳动者而非仅仅高管,出现了后来的劳动法域下竞业限制制度,可以说,竞业禁止就是竞业限制,只是不同法域下的相同概念而已。

 

【第四话: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异同】


由于不同的法律定义,现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如下: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

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劳动法

 

性质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派生义务,保持企业竞争能力,减少因重要员工离职去竞争对手那里或者自立门户而形成的竞争能力的反差

作用

采取保密措施的最主要手段,是企业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

无论是否泄密,只要到同行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自立门户从事竞争性业务,都是禁止的

前提

企业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符合秘密性的要求,并且员工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

除了企业商业秘密,还包括企业其他的核心信息

 

适用

对象

范围广,包括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

范围窄,掌握核心机密的重要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关键技术工人等

员工

义务

不得向不应该知悉的任何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侧重不能“说”

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不得同业兼职,不得同业任职,不得同业创业,不得从事破坏任何企业竞争能力的行为,侧重不能“做”

企业

义务

制定保密规章制度,确定保密内容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支付补偿费用,不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对员工无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关系

员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侵犯商业秘密,否则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权利义务对等,企业支付员工补偿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协议

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声明

书面协议

 

期限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最长不超过二年

 


图片


【尾语】

回到文章开始的话题,如果企业家朋友们遇到和大娃同样的问题,首先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维权,通过侵权或劳动争议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择优选择诉讼方案进行索赔;


其次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竞业限制、保密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由律师进行诊断后予以修正,从源头防范,加大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实现事前震慑,事后弥补公司损失的目的。


往期精选

常盛说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常盛说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路径解析

常盛说法|闲话民间借贷: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要偿还百万巨债?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

图片



此文关键词:

在线咨询